芮某危险驾驶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黄浦刑初字第6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芮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2〕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芮某饮酒后驾驶1辆牌号为沪XX的强生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在本市青岛路黄河路路口,与被害人胡某驾驶的牌号为沪JXX的车辆发生两车碰擦事故(经评估,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2,940元)。被害人胡某报案后,公安人员即至现场将被告人芮某抓获。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芮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5mg/ml。
到案后,被告人芮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芮某的到案经过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芮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与他人车辆碰擦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芮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 判 员孙攀峰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彭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