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危险驾驶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奉刑初字第6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皖K5S225轻型货车沿本区金闸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辉煌路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并抽取血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查获及归案经过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陈士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宋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