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信用卡诈骗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黄浦刑初字第6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2]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于2007年7月,向某银行上海市分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4XX2的太平洋贷记卡,并于同年8月11日至2008年9月5日,持卡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264.23元。后熊某变更了住处和联系电话但未告知发卡行,致发卡行多次催收无效,案发时已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2年5月25日至本市长乐路X号某服装店将熊某抓获。同年6月1日、6日、8日,熊某向某银行上海市分行退赔了全部本息人民币49,5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和催收记录、抓获经过、某银行个人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全部透支本息,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 判 员唐鸿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丁守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