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杀人案((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3335号)

2012年09月07日10: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赵某故意杀人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3335号

  罪犯赵某。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了(2007)一中刑初字第9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以(2009)高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8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于2012年7月2日,提出对罪犯赵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赵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赵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连春

  审 判 员  程丽霞

  审 判 员  于宏伟

  二O一 二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侯佳慧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辩护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辩护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