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建设工程公司诉永州某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2年09月11日11: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湖南省某建设工程公司诉永州某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湖南省某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州某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原告湖南省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永州某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4日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州某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调解书送达后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置黑漯河水电站,偿还原告湖南省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欠款582万元(不计算利息),逾期由原告申请法院进行处置;

  二、被告永州某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如有其他债务,对黑漯河电站处置的价款,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三、黑漯河电站资产处置全部价款偿还所有债务后,如不足部分不再追究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52,540元,减半收取26,270元,由被告永州某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付给原告;

  五、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 能 辉

  代理审判员 吕 伟 文

  人民陪审员 蒋 益 华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甄 园 园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商经济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商经济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