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无纺布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135号
原告某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被告上海某某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无纺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4月5日、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长虹和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称,美国某某图像公司[某某Images(US),Inc](以下简称美国某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及2008年北京奥组委官方图片社,图片品质高、品牌影响大。某某公司系美国某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被告上海某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上海某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某某品牌的2张图片作品(编号为:某某、某某),用于商业活动。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均予以拒绝。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5元、查档费40元,合计5165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印制或使用涉案的产品宣传册。原告曾于2011年7月26日就同一事由向卢湾区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后原告撤回起诉,证明原告诉请缺乏依据,原告是在无理缠诉,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告权利来源的事实
2010年9月20日,美国某某公司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某某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代表美国某某公司确认:美国某某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告是美国某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美国某某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授权原告在其互联网网站www.某某images.cn上展示;依据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美国某某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某某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某某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在该授权书附件A所列的图片品牌中含有“某某”。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
2010年6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公证处依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出具了(2010)宁白证经内字第68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打开IE浏览器,在IE地址栏内输入www.某某images.cn,进入网站页面,在“开始搜索”栏中输入某某、某某等编号进行搜索,打开搜索所得图片页面,其中编号为某某的图片内容为握手,编号为某某的图片内容为一只手在棋盘上移动国际象棋。上述2张图片左上角均有“某某images”字样水印,品牌涉及某某,网页上方均有“某某Images/全球最大的商业图片,创意图片,影视及音乐素材供应商”等字样,网页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某某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京ICP备某某号”字样。
二、关于侵权行为事实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署名为两被告的彩色宣传册,称该宣传册由原告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于2009年5月18日至20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办的第某届中国国际某某资源循环利用展上获得。该宣传册封面标注有“上海某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名称、网址;该宣传册封二为上海某某无纺布有限公司简介,还有内容为200某年度金山区企业某某强、某某单位、上海市某某产品、中国某某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宣传册第1页为企业英文简介;宣传册第某页、第某页分别使用了握手图片和下棋图片,经比对,图片内容与某某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著作财产权的编号分别为某某、某某的2张图片一致,但背景色不同;宣传册第某页内容为主要设备,有机器设备的照片;宣传册第某至某页为产品介绍;宣传册第某、某页为车间生产场景图片;宣传册第某页为幼苗图片;宣传册第某至某页为产品介绍;封底标注有两被告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编、地址、网址等信息。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否认被告公司印制过涉案宣传册,认可涉案宣传册中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正确以及被告公司确实生产喷胶棉、仿丝棉等产品。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0年8月2日出具(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某某号公证书,就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和解协议》、《“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作出公证。
原告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一审诉讼事宜,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某某号公证书、(2010)宁白证经内字第某某号公证书、(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某某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涉案宣传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