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
上诉人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义林
代理审判员 周 靖
代理审判员 陶 歆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