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汉晨等与李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徐民终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汉晨。
委托代理人王茜。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有才。
委托代理人孟祥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
委托代理人冯建高。
委托代理人许凤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雪琦。
委托代理人蒋成阵。
上诉人杜汉晨、上诉人施有才因与被上诉人李龙、裴雪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汉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茜,上诉人施有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坤,被上诉人李龙及委托代理人冯建高、许凤勤,被上诉人裴雪琦及委托代理人蒋成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刘 鹏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