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诉某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2年09月18日09: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某某诉某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徐民五(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占山、被告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叶琼、沙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其于2001年退休,后于2008年7月进入某某公司工作,担任会计师,月薪税后4,000元,双方签订有三年期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到期后,双方续签了聘用协议,期限至2012年3月31日,约定月薪税后5,000元,同时约定协议期间,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否则需支付另一方三个月工资。2011年11月29日,某某公司以其工作不能满足预期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在2011年12月9日前交接完工作,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判决某某公司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9日的工资1,673元、违约金15,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某某的诉讼请求。某某公司并未要求解除聘用协议,系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有意设计事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在2011年11月30日办理工作交接,之后不再上班。某某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某某上班,但某某没有来上班,致使某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巨大损失。某某在2011年12月1日至9日期间没有为某某公司提供服务,故某某公司无需支付某某该期间的工资。另某某已退休,且同时为多家公司工作,也认可在2011年11月30日已经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同,实际并没有损失,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显示公平,请求法院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某某于2001年2月1日退休。某某于2011年8月1日与某某公司签订兼职会计师聘用协议,约定某某为某某公司提供会计服务,帮助某某公司处理相关的财务事项,包括指导建账、记账、汇总,编制财务报表,申报纳税及退税等与企业财务相关的事宜;某某公司支付某某财务代理费每月税后5,000元;协议有效期为0.8年,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给另一方三个月工资;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1年11月29日,某某与某某公司发生争议。2011年11月30日,某某公司业务主管叶琼发电子邮件给某某,表示:“由于您的工作不能满足公司要求,而您本人对自己所做的工作以及得到的薪酬不满意,故双方协商后,决定解除劳务合同,原协商终止劳务关系日期到2011年11月30日,但由于交接工作未能完成,所以本司希望能在交接工作完成后,预计2011年12月9日前结束。”。同日,某某发电子邮件给叶琼和法定代表人,表示:“首先说明一点,我的工作没有做错和影响公司的正常财务和税务事宜,一切都在正常进行中,你们不满意只是挑剔,而我对薪酬不满意是对你们不守诚信,出尔反尔的做法不满意。接下来要说明的是,解除合同是你们的单方决定,我是做财务工作的,既然对我对工作失去了信任,我也就无法再继续工作下去了,也就只能接受解除合同的决定。最后要提示公司的是:不论何时结束我在公司的交接工作,你们都没有做到提前一个月告知,按照合同约定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还有我在公司工作3年5个月,按照合同法规定终止合同需支付3个半月的工资。”。当晚,叶琼发电子邮件回复某某,表示:“……公司还希望您可以工作到合同到期,或者至少给公司一个月的准备时间您再离开……既然你现在对当时双方的协商结果不予承认并提出异议,那我司也只能放弃之前的协商结果重新操作此事了……鉴于您表示对您目前的薪酬不满,而公司又无法达到您的要求,公司与您协商提前终止合同的事宜,并要求您工作到2011年12月31日为止,如若您个人原因不能为我司工作到12月31日,我司将根据协议,要求您赔偿3个月的薪水……”。

  2011年12月1日,某某发电子邮件给叶琼和法定代表人,表示:“……你公司在2011年11月29日中午12点左右口头通知我做到2011年11月30日结束,由于30日当天需要到税务培训无法交接,所以订在12月1日和2日交接。同时我于2011年11月30日下午3:30收到你公司的正式邮件通知,现在你公司找不到人交接又要再次违约,……我在接到你公司的通知后已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同,如果你公司不能及时找到人来交接,造成的一切后果你公司自己负责。”。

  2011年12月2日,叶琼发电子邮件给某某,表示:“通知是你要求写的,而我再三强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是你想要马上结束工作的前提下写的,而且只要是为了强调要求延长之前口头协议的11月底结束的事情……你不承认当天我们是双方共同要求解除合同的,那只有按照正常程序提前一个月提出,12月份你就有义务及责任继续我司工作,不能耽搁影响我司……”。

  2011年12月4日,某某发电子邮件给叶琼和法定代表人,表示:“……1.公司在协议未到期就终止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如果公司还是坚持要解除合同,请公司按原来通知12月9日前派人进行交接……在你公司没有足够诚意的情况下,想叫我做到12月末再交接是不可能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你公司自负。2.如果12月9日前公司不派人接管,但还想让我做完12月份的报表工作,就请公司承认单方解除合同是错误的……”。

  2011年12月6日,叶琼发电子邮件给某某,表示:“……2011年11月29日,我公司请您为我司做报表,可您却突然在公司大肆吵闹,称公司给您的工资低,出尔反尔,不涨工资等,给公司的管理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当时我个人与您发生争论,并建议既然那么不满意那你做到月底就不要做了,而您也当场提出本来就不想做了,之后双方便协议立即解除合同。所以公司立场上并没有开除你的说法,而是接受了你的离职。在此前提下公司应你的要求发了要求延期到12月9日完成交接工作双方解除协议的通知……”。

  2011年12月7日,某某办理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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