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蔡宗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09月18日09:5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蔡宗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城民初字第1971号

  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哲启。

  委托代理人朱勇。

  被告蔡宗宝。

  被告蔡元全。

  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宗宝、蔡元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宗宝、蔡元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31日,被告蔡宗宝向原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川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09年5月31日止,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327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上述债务由被告蔡元全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蔡宗宝未能还款,被告蔡元全未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蔡宗宝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自2008年5月31日起计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蔡元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蔡宗宝、蔡元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蔡宗宝于2008年5月31日向原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川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约定月利率为10.327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上述债务由被告蔡元全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原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川信用社依约向被告蔡宗宝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蔡宗宝于2009年5月20日和2011年3月14日两次签收《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蔡元全于2009年5月20日和2011年5月7日两次签收《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之后,被告蔡宗宝未能还款,被告蔡元全也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致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开业,同时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原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川信用社的债权债务转为原告债权债务。原告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等。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供的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及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闽银监复〔2010〕442号文件,被告蔡宗宝、蔡元全身份证复印件,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借款申请表、贷款调查报告、贷款审批表、委托划扣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蔡宗宝尚欠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蔡宗宝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蔡元全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蔡宗宝、蔡元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宗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及该款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相应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十点三二七五计息)、罚息(按合同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息);被告蔡元全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75元,由被告蔡宗宝、蔡元全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德 生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碧 玉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商经济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商经济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