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琼民三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宣东,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军,该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简称电信海南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百视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宣东、郭峰,被上诉人电信海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代军,原审第三人上海百视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春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电影《江山美人》于2008年3月在香港完成,片长95分钟,导演:程小东,主要演员:黎明、甄子丹、陈慧琳等。案外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简称电影人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公司)和天下影画有限公司(简称影画公司)系电影《江山美人》的出品方,电影人公司为该片全球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2008年2月22日,电影人公司授权保利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江山美人》国语普通话及简体中文字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不限于发行权益及转授权益,期限为15年;除保利公司及其书面确认的公司拥有该片在专属地区授权期限内的相关权利外,其他公司发行、出版或播映该片的行为皆为盗版,属非法行为;保利公司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2008年3月,电影《江山美人》首次在中国大陆公映,同年3月12日,保利公司授权网尚公司独家使用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权利包括:1、独家使用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网尚公司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包括授权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电影基于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有线、无线通讯网络)的影视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适用基于互联网传输的网络电视(简称IPTV)、数字电视、准视频点播(简称NVOD)、视频音频(简称MPEG4)播放器、手机终端所对应的节目播映形式的业务、无线增值业务(不包括音乐下载和游戏),终端消费方式包括直播、点播、广播和下载(特别说明:浙江华盈传媒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视通网络公司)及北京四达时代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IPTV、数字电视播映业务中使用该电影,但授权方不得再许可其他第三方在IPTV、数字电视业务中使用该电影)。2、制止侵权的权利。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网尚公司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3、转授权的权利。在授权范围内的转授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授权期限:独家播映业务时间为3年(2008年4月7日—2011年4月6日);IPTV、数字电视播映业务时间为3年(2008年6月7日起至2011年6月6日);制止侵权时间自本片于2008年3月7日电影公司公映起至2011年6月6日。同年5月28日,影画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其不拥有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版权或发行权。
2010年7月2日至19日,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简称三亚公证处)公证员陈云、符建、实习公证员何凤菊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悦在海南省三亚市金鸡岭路海岳半岛城邦马德里3栋2单元206室,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操作:由邱悦打开电视进入中国电信IPTV界面,经公证员确认该房间内电视安装了中国电信IPTV业务;在公证员陈云、符建、实习公证员何凤菊的监督下,由邱悦使用中国电信IPTV专用遥控器选择进入“点播”界面,选择进入“电影”界面,播放电影《江山美人》。以上过程由上述公证员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员陈云使用三亚公证处的摄像机(型号为HDR-CX550E)、照相机(型号为D5000
Nikon)对电视中播放的影视作品进行摄像、拍照,之后摄像机和照相机由三亚公证处保管。现场摄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已由三亚公证处工作人员保存在U盘内,电影视频文件内容与现场电视播放的影视作品实际情况相符。随后,三亚公证处出具(2010)三证内字第3162号公证书(简称《3162号公证书》)。一审法院当庭拆封并播放了三亚公证处封存的证物带里的U盘,播放的内容与《3162号公证书》所附计算机截屏打印稿和记载的内容一致。上述公证共涉及影视作品74部,照片1386张,共花费16494元。
2010年4月7日,电信海南分公司(甲方)与上海百视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开展IPTV业务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1、为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甲乙双方确定IPTV业务总体分工如下:(1)甲方负责IPTV业务支持系统及基础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包括宽带接入、城域网、内容分发系统和计费结算系统等。(2)乙方负责办理有关业务的行政许可程序和符合政策法规的播出呼号,负责IPTV内容集成运营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包括平台上节目播放系统和监管系统、收视用户管理系统、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简称DRM)、电子节目导视系统(简称EPG)、节目计费管理系统。(3)甲方承诺利用甲方的渠道资源、用户资源进行业务推广;乙方承诺利用乙方的媒体渠道支持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4)机顶盒提供方式双方另行商议。2、IPTV内容集成运营平台与业务支撑系统在甲方机房内建设。甲方根据网络要求及业务规划建设业务支撑系统,并实现与乙方内容集成运营平台对接。乙方所有视听节目通过甲方的业务支撑平台完全传达到用户终端。3、甲方负责基于IPTV系统平台上的非视听节目的业务规划、资源整合,与市场推动,并对相应的信息安全负责。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合作权,并视乙方为甲方的首要IPTV内容合作伙伴。4、乙方负责EPG界面的设计、管理、发布,甲方参与EPG界面的设计,乙方应听取甲方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规划。5、乙方负责基于IPTV系统平台上的所有视听节目内容的组织、转播、监看及统一对外内容合作签约,并通过IPTV内容集成运营平台直接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EPG和收视内容,并对该部分所有视听节目内容的安全负责,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合作权,并视甲方为乙方的首要IPTV内容合作伙伴。6、甲方负责用户开户安装、日常维护、技术支持服务;乙方需协助甲方对其市场、营业、客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7、甲、乙双方各自负责所提供机顶盒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8、甲方提供IPTV业务配套的用户计费和收费支持,乙方负责对视听节目的计费。甲乙双方同意互相向对方开发计费数据及用户基本资料,并进行定期的业务对账和结算。9、乙方负责视听节目服务打包、服务定价和服务包装。甲方负责非视听节目业务整合、服务定价和服务包装。对于IPTV业务与其他电信业务的捆绑营销,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捆绑建议。10、双方以联合运营品牌的形式开展IPTV业务。11、甲方负责提供海口至上海的专线(2*155M),供乙方进行节目传送更新、故障处理、播放监看时使用,相关费用事宜由甲乙双方参照双方总部的协议另行签署协议。12、乙方所提供的客户服务应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形成衔接,甲方负责用户投诉和咨询。对于视听节目内容产生的投诉和咨询,甲方将问题转给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处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处理结果。该协议有效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