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科电子有限公司与发美利株式会社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2012年09月19日09: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福建日科电子有限公司与发美利株式会社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高民终字第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日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飞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秀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发美利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稻田二千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冠。

  委托代理人戴婷。

  原审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晨。

  委托代理人赵熹。

  上诉人福建日科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日科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2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2年5月15日,上诉人日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飞云及委托代理人唐秀琴,被上诉人发美利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戴婷,原审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晨、赵熹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美利株式会社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我公司拥有名称为“按摩椅”专利号为200930188072.3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日科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RK-Y616的小神童按摩椅的外观与涉案专利极为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首商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许诺销售并销售了侵犯我公司专利权的RK-Y616型号的小神童按摩椅。日科公司与首商公司已构成侵犯我公司涉案专利,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日科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RK-Y616型号按摩椅,首商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RK-Y616型号按摩椅;2、日科公司与首商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3、日科公司与首商公司连带承担我公司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5 800元,包括律师费58 000元,公证费3500元,购买物证费用4300元。

  日科公司向原审法院答辩称:1、我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按摩器械的生产厂家,我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1030152586.6、名称为按摩椅(小神童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第ZL201030152586.6号专利),RK-Y616型号按摩椅即是我公司专利产品,且该按摩椅底座部分是我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830111667.4,名称为“健身器械(美腿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第ZL200830111667.4专利)。涉案专利的底座部分来自公知公用的惯用技术,我公司的专利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RK-Y616型号按摩椅不存在侵权。2、我公司在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完成了制造RK-Y616型按摩椅的主要技术图纸和工艺文件,具备了相应的加工设备,委托加工出了用于制备按摩椅的专用模具,至今为止一直没有扩大生产能力,依法不应视为侵犯涉案专利。3、按摩椅的市场竞争激烈,发美利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没有进入中国销售,我公司的RK-Y616型号按摩椅也刚投入市场,并未因制造和销售该产品而获利,也没有给发美利株式会社造成损失,发美利株式会社要求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发美利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首商公司向原审法院答辩称:我公司已经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我公司并不知晓涉案产品系侵权产品,且我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发美利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18日,发美利株式会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按摩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即涉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19日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188072.3,专利权人发美利株式会社。涉案专利公告附有线条绘制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变化状态1主视图、变化状态1后视图、变化状态1左视图、变化状态1右视图、变化状态1俯视图、变化状态1仰视图、变化状态1立体图1、变化状态1立体图2、变化状态2主视图、变化状态2后视图、变化状态2左视图、变化状态2右视图、变化状态2俯视图、变化状态2仰视图、变化状态2立体图1、变化状态2立体图2、变化状态3主视图、变化状态3左视图、变化状态3俯视图(详见本判决后附图)。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件附有简要说明,简要说明载有:变化状态1表示按摩椅靠腰部折叠起来的状态;变化状态2表示按摩椅脚部折叠起来的状态;变化状态3表示按摩椅气囊部膨胀的状态。

  福州日光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日,并于2010年8月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福建日科电子有限公司。2010年4月29日,福州日光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按摩椅(小神童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12月29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030152586.6,专利权人为福州日光电子有限公司。第ZL201030152586.6专利公告附有以照片形式显示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张开状态主视图、张开状态后视图、张开状态左视图、张开状态右视图、张开状态俯视图、张开状态立体图(详见本判决后附图)。第ZL201030152586.6专利授权公告文件的简要说明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按摩椅(小神童系列);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主要用于按摩脚部、腿部、臀部、腰部;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与现有设计区别于产品的形状、结构;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张开状态立体图;5、省略视图:张开状态仰视图为不常见视图,故省略。第ZL201030152586.6专利至今有效。

  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0日,并于2011年7月13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发美利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王凯隆在西单商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RK-Y616的“日科小神童按摩椅”(详见本判决后附图)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王凯隆在西单商场五层最东侧柜台购买了型号:RK-Y616的“日科小神童按摩椅”,并当场取得如下物品:1、西单商场销货凭证一张,显示按摩椅RK-Y616单价为4980元,折扣额为747元,金额为4233元;2、盖有“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税号11010210113055X”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张;3、银行消费凭单一张;4、合格证一张,显示福州日光电子有限公司;5、保修卡一张;6、使用说明书一本。首商公司认可其销售了型号为RK-Y616的“日科小神童按摩椅”产品,日科公司亦认可型号为RK-Y616的“日科小神童按摩椅”系其生产并销售给首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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