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德宝与林黎胜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4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德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黎胜。
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德宝因与被上诉人林黎胜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2711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德宝原审诉称:2004年至2006年初,我利用在医院工作期间搜集的素材,先后完成28集和30集医疗题材电视剧本《柳叶刀》的创作,剧本后易名《生命之门》,修改为27集,最后以28集定稿。在此期间,我向南京电视台、江苏真慧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南京紫金山影视有限公司以及中央电视台等省内外的十多家电视台、影视公司投送了该剧本的故事梗概和分集梗概,并应部分电视台和影视公司的要求递交了剧本前三集、中间三集和最后三集。并且,我多次与江苏真慧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洽谈剧本的创作和拍摄转让等事宜,因双方存有分歧未果。2006年4月24日,我以28集剧本《生命之门》报名参加上海市文联主办、上海市文艺创作中心协办的“2005年全国剧本征集活动”,作品登记编号为(s)198。2006年9月29日,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名为《愤怒的柳叶刀》的医疗题材电视剧本的大纲寄送给广东南方电视台,后者因喜欢其题材与故事,表示愿意投资。2006年10月13日,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静组织召开电视剧《柳叶刀》剧本大场讨论会。参会的有林黎胜以及来自北京电影学院的薛晓路等知名编剧和导演。2007年2月20日,据林黎胜自认,其接受孝感市唯艺文化传播中心的委托,创作医疗题材电视剧本《柳叶刀》。2007年11月20日,电视剧《柳叶刀》拍摄制作公示。制作报备机构是北京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制作机构是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08年8月,电视剧《柳叶刀》公示,制作单位由北京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电影制片厂。2009年5月5日,我看到南京电视台播出24集电视剧《柳叶刀》,经比对,电视剧《柳叶刀》剽窃我的作品《生命之门》初始使用的名称、题材、故事主要地理场景、构思、主题思想和特点、设置的“错误”描写,具独创性的主要故事情节的线索及其支撑点设计、人物特征设计、人物关系设置、主要情节和矛盾冲突设计、一般情节、细节和台词设计以及结构等重要的元素,对我的著作权构成严重侵害。我遂将编剧林黎胜,出品单位北京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东阳青雨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方电视台、湖北电影制片厂,播出单位南京电视台等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在搜集该案证据过程中,发现由林黎胜根据电视剧《柳叶刀》改编的同名小说《柳叶刀》出版发行。经比对,小说《柳叶刀》采用直接抄袭或高级抄袭的方式,剽窃《生命之门》初始使用的名称、构思、题材、故事主要地理场景、特点和主题思想,具有独创性的主要情节的线索设计及其12个支撑点设计,9个主要人物特征设计,16组主要人物关系的设置,4个主要情节与矛盾冲突设计,一般情节、细节和台词设计,结构以及有意设置的3个“错误”描写,对我的著作权构成严重侵害。综上,我依法享有作品《生命之门》的著作权,且我的作品完成时间早于小说《柳叶刀》,二者之间存在不合理的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林黎胜有多种途径接触到我方作品。林黎胜剽窃了我的作品《生命之门》,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林黎胜消除影响,在《人民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林黎胜赔偿维权费用5000元。
林黎胜原审辩称:夏德宝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夏德宝应当于2008年12月知道权利受到侵害,2009年5月10日夏德宝以电视剧《柳叶刀》著作权侵权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少起诉之日就已经确切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我的小说作品《柳叶刀》是根据电视剧《柳叶刀》及剧本改编,根本不存在对夏德宝《生命之门》的剽窃和任何侵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夏德宝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4月,夏德宝为参加“2005全国剧本征集活动”,向上海市文艺创作中心寄送了27集电视连续剧文学剧本《生命之门》及《故事及分集故事梗概》(该《梗概》虽然标示有“28集电视连续剧文学剧本”字样,但实际只有27集的故事梗概)。夏德宝提供了多个版本的《生命之门》(包括原名《柳叶刀》的)剧本,并以28集《生命之门》剧本为最终版本,但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28集《生命之门》的创作完成时间。
2007年2月10日,林黎胜与孝感市唯艺文化传播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孝感市唯艺文化传播中心作为《柳叶刀》的投资方,聘请林黎胜担任电视剧《柳叶刀》剧本的编剧工作,林黎胜应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故事大纲,2006年12月1日前完成分集大纲,分集大纲确认后120天到180天内,完成剧本初稿,初稿确认后30-60日内完成剧本定稿,预定20集,酬金90万元,多出的集数按约定看,应系事后补签。
2007年4月27日,林黎胜、孝感市唯艺文化传播中心与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孝感市唯艺文化传播中心将其在《合同书》中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概括转移给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自愿接受,林黎胜同意孝感市唯艺文化传播中心将《合同书》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林黎胜完全享有基于《合同书》的一切权利,不因孝感市唯艺文化传播中心的转让行为丧失任何权利。电视剧《柳叶刀》由北京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南方电视台、湖北电影制片厂联合制作,实际拍摄了24集。
2009年3月27日,经湖北省版权局登记,影视作品《柳叶刀》的作者及著作权人登记为张静,作品完成时间为2008年,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17-2009-I-055号。
2008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小说《柳叶刀》,由知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88千字。小说封面上部有“二十四集电视连续剧、主演:王学兵、李光洁”等字样,底部为该电视剧剧照。在小说封面中部印有“柳叶刀”红色字样,在红字右方标识“解剖医疗行业的病理真相”。下方载明“林黎胜著”。在封页背面载有作者林黎胜照片及个人简介,如林黎胜,1969年生,老家福建,电影理论讲述者、编剧和导演。在北京电影学院讲授电影理论与剧作,编过《情不自禁》、《天下无贼》等电影剧本,写过《浮华背后》、《最后诊断》和《守望幸福》等电视剧剧本,导过《我爱长发飘飘》、《一半一半》和《消失的村庄》等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