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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解决欠薪有法必依更重要

2012年09月20日09:08        京华时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于解决欠薪问题而言,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原有的赔偿金制度是否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

  根据日前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自今年10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的用人单位未按时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欠薪是法律问题,早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个中原因,固然有中国仍处于人口红利尾端的宏观背景,以及农民工权利意识不彰、组织程度不高等因素,也与现行法律法规对欠薪企业的处罚力度偏弱,而劳方的救济管道又过于狭窄等微观制度紧密相关。当法律风险和现实获利之间还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距,欠薪就是一种必然。

  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法律惩罚,无疑是解决欠薪问题的一条近路。从逻辑上看,陕西的“责令支付”与“加倍罚款”,对化解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应当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一新闻的看点,并不在职能部门的宣示重罚,而在这一罚责为何至今仍是“将来时”。

  “责令支付”与严惩欠薪,其实都应该是“现在进行时”。《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虽是日前才审议通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却早已施行。《劳动法》第91条就规定,对欠薪企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进一步细化了罚则,在“责令限期支付”之外,还明确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换言之,“加付赔偿金”已是严惩,这本该实施多年。若是觉得这还不够“狠”,还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金之外再安插一个“补偿金”,这就需要提供上位法依据。因为地方规程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另立新法。有别于“赔偿金”(欠薪的50%至100%)的“补偿金”(欠薪的25%),总不能横空出世。

  解决欠薪问题,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原有的赔偿金制度是否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至少在公共舆论平台上,我们见得较多的,是农民工在历经艰辛的维权之后,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薪金。至于用人单位还向劳动者奉上一笔不菲的赔偿金,实是罕见。倘若赔偿金制度本就形同虚设,又叫农民工兄弟如何相信这补偿金就一定能执行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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