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发生工伤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③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④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⑦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⑧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⑨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⑩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在60日内作出认定与否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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