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②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只需提供以上②③项材料。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审后,填报《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现标准为100元/人)和等级证工本费(现标准为5元/本)。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随机从医疗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疗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将鉴定结论通知单位和当事人。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当事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工伤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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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1、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①……[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