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杭萧执民字第2642-2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何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黄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自愿为被执行人何某某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2012年5月30日前清偿债务154 000元,如逾期不履行,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尽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黄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黄某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清偿债务154 000元。
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谢 睿 智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国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