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常州市大本营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知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 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朝亮,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大本营网吧。
诉讼代表人魏增凤,该网吧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大本营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毛荔萍
审 判 员 李连求
代理审判员 刘 颖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