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宣告江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2012年09月24日15: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刘某申请宣告江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南法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刘某。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7××04××36。

  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江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江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0027。系申请人刘某之母。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江某某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与人正常交流,无法正常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为其监护人。

  经审查,江某某于1975年出现精神失常,1976年被其单位送至“一精”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好转出院;后于1991年在“二精”住院治疗,后好转出院;2010年10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至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0年12月重庆市南岸区残疾人联合会签发了残疾人证,确认江某某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叁级”。2012年5月24日,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江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江某某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刘某、刘宾、刘波,经三人协商一致,由刘某为其母江某某监护人。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现患精神分裂症,基本无自知能力,思维散漫,不能理解、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某为江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谢 虎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昕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商经济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商经济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