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孙燕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知民初字第94号
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长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孙燕云,系个体工商户常州市孙燕云乱针绣艺术创作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 昊,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燕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燕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燕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3440元。
审 判 长 蒋小英
审 判 员 赵玉冰
代理审判员 施婷婷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