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高行终字第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国胜。
委托代理人黎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郁舜,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章武。
上诉人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简称神冠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初字第13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5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神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国胜、黎克,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郁舜、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章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神冠公司是名称为“一种间歇式折缩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0年4月29日,章武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0年11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5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5550号决定),认为本专利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神冠公司不服第15550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并未提及对肠衣进行充气、补气及防止肠衣被高速旋转的折缩头卷绕等技术内容,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也未记载这些技术内容。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实现前述技术内容,同时神冠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这些技术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神冠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神冠公司的诉讼请求。
神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15550号决定。上诉理由是:对肠衣充气等技术手段属于肠衣生产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所谓补气,只是实施充气的一部分内容,也就是对尚未完成折缩的肠衣继续进行充气。对肠衣充气是为了让肠衣能够与内螺纹接触,即以肠衣直径大于折缩头内径为前提。肠衣外径大于折缩头内径这一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第15550号决定所述的卷绕并不清楚,无论是何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可以保证肠衣不卷绕。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章武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0920106537.0、名称为“一种间歇式折缩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23日,专利权人为神冠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间接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架:
送衣传动机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用于将肠衣引入折缩头内;
折缩头,安装在所述机架上,设置有用于肠衣穿过的具有内螺纹的折缩孔,用于对肠衣进行折缩;
转盘机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在第一传动机构的驱动下前后移动,用于将折缩后的肠衣从述折缩头内引出,在切导机构切断肠衣后放入退衣机构内;
切导机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位于所述折缩头和转盘机构之间,用于切断肠衣;
退衣机构,安装在机架上,用于将切断后经过折缩的肠衣退出。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折缩机还包括计米机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位于所述送衣传动机构和折缩头之间,用于统计引入计米机构的肠衣长度以及定量切断折缩后肠衣的控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送衣传动机构包括电机以及由电机驱动的皮带轮,在安装所述皮带轮的支架上还设置有若干个进料辊子;所述若干个进料辊子分为两组,上下分布;肠衣从皮带轮中引出,按照一上一下或一下一上的方式一次穿过若干个进料辊子后引出。
4、如权利要求1所述。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机构包括转盘,以及均布在所述转盘上的若干折缩杆。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折缩杆为两根,180度对称分布于所述转盘上。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间歇式折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折缩杆一根与折缩头的折缩孔对正,另一根与所述退衣机构对正。”
2010年4月29日,章武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0年9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章武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0年11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550号决定,认为: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间歇式折缩机,对肠衣进行折缩。根据本专利对技术方案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要达到上述目的,必须对肠衣进行传送,然后通过折缩头对肠衣进行者折缩、然后切断肠衣并将其退去。
针对折缩头而言:肠衣是软质材料,在折缩头内的折缩孔上设有内螺纹,不能保证肠衣通过折缩孔后与内螺纹紧贴,如果二者不紧贴,则无法保证折缩头在旋转的时候与肠衣接触,从而无法实现折缩。因此折缩头如何对肠衣进行折缩这一点是该技术方案中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因此在肠衣通过折缩头被折缩的过程中,技术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保肠衣被折缩:(1)肠衣必须时刻处于充满气的膨胀状态,同时肠衣内径大于折缩头内径;(2)已被折缩的肠衣被切断后及时补气;(3)肠衣在折缩过程中不卷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