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导华达科贸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高行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导华达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中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苏国成。
上诉人北京新导华达科贸有限公司(简称新导华达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270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导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晓光及委托代理人郑中军、吴鹏,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茜、朱茜,原审第三人苏国成于2012年6月7日来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楼梯或落地窗扶手”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620160696.5,申请日为2006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为苏国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楼梯或落地窗扶手,其特征在于:楼梯或落地窗扶手主要由扶手杆(6)、扶手杆套(2)、端头套(1)、弯头(5)、接头(3)、支撑杆(4)、扶手杆连接件(7)构成,在扶手杆(6)上嵌套扶手杆套(2)在扶手杆(6)和扶手杆套(2)的端部设有端头套(1)或弯头(5),端头套(1)上设有口字形座(1a)或弯头(5)上设有口字形座(5c),在端头套(1)上的口字形座(1a)或弯头(5)上的口字形座(5c)上嵌套扶手杆连接件(7),端头套(1)或弯头(5)由扶手杆连接件(7)与扶手杆(6)和扶手杆套(2)的端部连接在一起,在扶手杆(6)和扶手杆套(2)上嵌连接头(3)的上部,接头(3)的下部与支撑杆(4)连接,支撑杆(4)的下部与物体连接固定。”
针对本专利,新导华达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或2或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5:
证据1共3页,分别为:由施工单位房建集团天龙公司第五项目部于2004年8月27日呈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309医院(简称309医院)病房楼项目楼梯或落地窗扶手“报价单”的复印件共1页;供方新导华达公司、需方北京天龙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7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复印件共1页;新导华达公司2004年9月8日出具的、委托宋晓光领取与北京天龙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309医院病房楼工程关于树脂扶手经济合同的合同款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2共9页,分别为: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的复印件共3页;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残联)办公楼1#、2#、3#楼梯无障碍扶手设计方案图的封面页及图纸复印件共5页;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第一设计研究所于2005年3月18日向中残联办公楼项目部出具的“关于楼梯扶手的确认”函件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3共10页,分别为:抗菌树脂扶手供货合同的复印件共3页;协议书的复印件共1页;报告复印件共1页;扶手图纸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4共5页,分别为:涿州龙马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该证明载明:新导华达公司2004年5月4日在我公司开发三种型材产品并生产销售至今,三种型材产品附图纸。该证明只有公司的盖章,没有签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1页;图纸复印件共3页。
证据5共6页,分别为:余姚市科泰电器厂于2009年10月28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该证明载明:新导华达公司2004年5月15日在我厂开发落地窗树脂护栏的四种零件生产至今。四种零件名称如下:1、φ40外皮;2、R收口;3、Z收口;4、φ32立柱柄。产品附图纸。该证明只有公司的盖章,没有签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1页;图纸的复印件共4页。
新导华达公司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证据1中使用的楼梯或落地窗扶手与本专利的楼梯或落地窗扶手完全相同,若有必要,新导华达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场勘验。证据2中使用的楼梯扶手与本专利的楼梯扶手或落地窗扶手完全相同,若有必要,专利复审委员会可现场勘验或参照该证据中的设计方案图。
2010年7月23日,新导华达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6是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2920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27页。证据6附有309医院的照片,其中一张照片显示,一面墙上刻有第二住院部于2005年8月全面竣工的字样。证据6附有第二住院部二层骨科二病区干部病房14病室内安装的扶手及拆分后部分构件照片。
证据7是309医院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共1页。证据7载明:兹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病房楼(即现第二住院部)于2005年投入使用,且该病房楼楼内扶手设施(包括病房、走廊、手术间、阳台、卫生间扶手设施)自该病房楼投入使用之日起至今未曾更换。证据7的出具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盖有309医院的章,但没有签名。
证据8是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证据9是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0年7月14日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10是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新导华达公司侵犯专利权的“起诉状”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11是相关销售发票、出库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