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王春生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高行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静,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宁,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生。
委托代理人张天禧。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4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林静、田宁,被上诉人王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天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4月22日,王春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提高输电线输出效率的方法以及分子动高温超导变压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6年4月5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5月4日。2007年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王春生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2009年7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59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1594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4日针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王春生不服第21594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申请之所以不具备实用性的基础是同一变压器的输出功率恒定。根据变压器基本原理,变压器的输出功率是随着负载的变化而变化的。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输入功率P1为变压器输出端与灯丝模拟的输电线连接形成电路回路时变压器的输出功率,输出功率P2为变压器输出端与灯丝模拟的输电线、灯丝模拟的负载连接形成电路回路时负载消耗的功率。根据欧姆定律,经计算可知,图2电路的输入功率与图1电路的输入功率不同,因此不应当将图2电路的输出功率与图1电路的输入功率对比判断是否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虽然本申请说明书声称的输出功率840W与经计算获得的输出功率P2有差异,但是上述输出功率均小于同一电路中变压器的输出功率,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有误,应当就该发明专利申请重新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594号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申请重新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21594号决定。其理由为:根据王春生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设计思路,在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方案中输出功率大于输入功率,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原审判决中,经计算所得的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的数值与复审请求人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所声称的不一致,其计算方式也与本申请的整体设计思路不相符,并不是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所记载方案的真实意思表示。
王春生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名称为“提高输电线输出效率的方法以及分子动高温超导变压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原告王春生,申请日为2005年4月22日,公开日为2006年4月5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5月4日。
王春生于2005年5月10日提交了补正书,同时提交了说明书第1、4-5、7页和说明书摘要的替换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2日以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第1-18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王春生于2005年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2-3、6、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和摘要附图,2005年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7页和说明书摘要。主要驳回理由是:1、输电线路的功率传输不只是与电阻相关,而是与电感、电容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密切相关;而在本申请中用电灯来模拟输电线,显然就只考虑了电阻这个因素,由于本申请的模拟试验和分析方法明显违背了交流输电线路固有的规律,所以在此理论基础上形成的方法、输电线材料、变压器以及电缆都不具备实用性,因此说明书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2、由于说明书不具备实用性,所以与其相应的权利要求1-18也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提高输电线输出效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步骤:
匹配导体电阻小于电路电阻,使之达到额定功率和标称功率允许误差,组成三相三线制三支路的输电线路;
依据各电路中产生的电热,按照输电线电路中电热平衡的原理,计算所需输电线的质量;
增加输电线的总横截面积,使其总质量达到所需的质量,并调节使其频率相同对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效率提高12倍。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增加输电线的总横截面积是通过增加输电线每一支路输电线的根数来实现的。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减少每一根输电线的横截面积,同时增加每一支的根数,使其实现增加输电线的总横截面积达到需要。
5、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2、3、4所述方法的输电线材料,由两种金属A、B绞制而成,其特征在于金属A的机械强度大于金属B的机械强度,而金属A的电阻率小于金属B的电阻率。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输电线材料,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A金属为钢铁,B金属为铝。
7、权利要求5所述的材料在提高输电线输出效率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AB两种金属配合组成支路,从而减小每一根输电线的横截面积。
8、一种可提高输电效率的分子动高温超导变压器,其特征在于使用金属或合金匹配输出功率制成线圈,并将其接入电路中,从而形成一变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