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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公车私用丧命,“公家”理应不赔

2012年09月27日08: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原标题:公车私用丧命,“公家”理应不赔

  李龙

  官员公车私用存在过错在先,发生车祸致人死亡更是错上加错。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的判决,是常识的回归。

  3年前,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驾公车回家迁坟途中坠崖,造成自己及妻子李冬梅、一名亲戚身亡。之后,其子张鑫将县人大告上法庭,为母亲李冬梅索赔3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人大准许公车私用存在过错”为由,判县人大赔偿34万余元。近日,昆明中院二审后认定一审判决错误,进而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鑫等的诉讼请求。

  公车私用,出事了还能得到高额赔偿?此案一审判决时曾引发公众热议。驾驶公车办私事,本来就是违规违纪之举,按理说这本是众多公车私用现象中的一例而已。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是,公车私用出了车祸,随后死者家属起诉了公车单位。更荒唐的是,一审法院居然判公车单位——该县人大未尽到管理义务,赔偿死者家属34万余元。换句话说,官员公车私用丧命,居然要让纳税人来当“冤大头”,于法于理都很难说得过去。而且,这个判例的口子一旦打开,其示范效应的负面后果也不容忽视,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公车私用行为的纵容。

  倘若按一审法院的逻辑来推断,只要官员在单位批准的活动中出意外,都要政府赔偿,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所有落马官员的家属都应该得到经济赔偿呢?打个比方说,官员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进行权力寻租,后被查出问题而落马,那么贪官家属大可以起诉其所在单位,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致其入狱,因而必须要赔偿?果真如此,岂不是成了天大的笑话?

  公车不能私用,这是常识。张文新公车私用,本身就是违纪行为。当然寻甸县人大借公车给张使用,也存在管理之错。但这种过错也只是违纪或违反有关行政法规,承担的也应是行政或纪律追责,而无须为张的车祸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交警已经认定,张文新对于事故发生负有全责,也就是说,法理上张应承担索赔,但这现实吗?

  因而,官员公车私用存在过错在先,发生车祸致人死亡更是错上加错。如果再让其家属从这个双重过错中得到赔偿,实在说不过去。以此而言,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的判决,既是常识的回归,也是司法正义的体现。倘再进一步追究,寻甸县人大不但对于张文新妻子的死亡无须负任何赔偿责任,相反,还有权向张文新财产的继承人索赔车辆损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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