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藏五大陷阱

2012年10月08日15: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哪些陷阱?一般职员遇到该怎么办?发现协议不公平,员工是否可以反悔?哪些协议是无效的?处于弱势的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都是上班一族关心的问题。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见习记者 方向 通讯员 叶欢

  小吴案件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折算到每个月只有100元,而违约金却是补偿金的10倍。这种约定是否合理?员工是否可以反悔?

  法院能否以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或竞业限制协议不合理直接宣告协议无效?如何确定合理的标准?

  办案法官表示,这些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答案。如果,约定的补偿金标准过低,劳动者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协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征求意见稿)正处于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阶段,其中就有八条解释是专门针对竞业限制问题作出的。

  其中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除劳动者同意继续履行的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识别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连一般员工都要求签保密协议,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藏陷阱。昨日,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揭露了5种情形,提醒求职者避免类似陷阱。

  陷阱1:用人单位借订立劳动合同的优势地位,巧立名目,将劳动报酬中的一部分分割出来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意混淆二者的区别。

  陷阱2: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只约定劳动者单方的违约金,但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金却只字不提,属于霸王合同。

  陷阱3:附加补偿金支付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约定补偿金,但并不约定支付比例或约定的支付比例过低,根本不能满足劳动者在两年竞业限制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陷阱4:随意克扣,比如和业绩、考勤、奖金等挂钩,并披上“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等看似合理的外衣,企图合法化。

  陷阱5:将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范围无限扩大化,将该项制度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甚至要求一般员工也要签订保密以及竞业限制协议。

  法官支招:

  不给竞业限制补偿金可索赔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每月支付比较麻烦,能否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办案法官认为,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等支付方式,只要劳动者接受,同样应视为有效的补偿金支付。同时,由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先义务,即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而且补偿金数额应以月为单位计算,如当事人可以约定提前支付6个月的补偿金等。

  办案法官称,若用人单位中断支付补偿金,后又继续支付,劳动者接受的,劳动者仍应履行相应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在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索补偿金。

  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市五中院的法官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上述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因为他们的岗位决定了其最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在列举的同时,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做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员工在入职工作之前,除劳动合同外,企业基本都会附加一份保密协议书,来限定员工的工作性质。

  办案法官表示,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理、合法、不违背公共利益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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