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处做了修改,新修改的内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以上就是对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什么,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的内容解答。需要提醒您的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日生效,由于涉及到中院管辖范围的变更,需要您注意一下新法的生效时间。
相关阅读:
级别管辖的特点
1、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2、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4、结合了原则性和……[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