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原因:
a. 犯罪地是进行犯罪活动的地方,便于依靠群众
b. 便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有关案情,及时审判
c. 便于就地传唤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节约办案成本
d. 便于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平息民愤
e. 便于通过审判当地案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扩大法制宣传的效率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a. 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被告人居住地群众更为容易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b.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c.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而且必须在被告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住处所在地,根据司法实践,也可以认为是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学习工作所在地
2、以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预备与行为地不同;行为与结果地不同;一个案件涉及几个地区;等等。有利于案件及时准确解决,主要犯罪地应以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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