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有的案件并不进入审判程序,不发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相关阅读:
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更多]
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更多]
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1、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原因: a. 犯罪地是进行犯罪活动的地方,便于依靠群众 b. 便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有关案情,及时审判 c. 便于就地传唤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节约办案成本 d. 便于当地群众旁听庭……[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