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12年10月09日17: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商公字〔2003〕第8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卷烟零售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其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单位的文件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

  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例式规定,凡是构成这些限制竞争行为

  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烟草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烟草公司滥用其从事卷烟批发的垄断地位,以拒绝供货等方式,强制卷烟零售商执行卷烟零售协会规

  定的统一零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

  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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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总则】 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5.……[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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