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月,张小萍与陈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婚后两人却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
2009年10月2日,两人决定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切家电及5万元存款归女方张小萍所有。签订离婚协议后,两人并未持该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后陈强反悔不同意支付5万元,张小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张小萍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没有采取胁迫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陈强同意离婚,但辩称此协议未生效,请求法院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文内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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