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麻阳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麻执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麻阳某某医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怀中民一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3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麻阳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麻阳某某医院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怀中民一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周 尚 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亚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