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凤吉与贾德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徐民终字第1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凤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德祥。
委托代理人孙仲伟。
上诉人许凤吉因与被上诉人贾德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1)邳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许凤吉于2012年6月25日之前给付被上诉人贾德祥工程款507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贾德祥,账号:6228480450620496411。如到期不能给付,贾德祥可按照6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贾德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为698元,由许凤吉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 李 琳
代理审判员 程 叶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