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
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2、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4、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2、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3、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4、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5、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6、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7、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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