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践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登记时,民政部门会要求送养人签订不再生育的保证书。
在我经历的咨询或案件中,有一部分送养人就是想再生育子女才要送养被送养人的。比如想生男孩又生了女孩,就想送养;想生女孩又生了男孩,觉得经济压力大,就想送养。为了制止这些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上是禁止送养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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