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2年10月11日09:5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条文意旨】本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

  本条是一个追认性规定,有人说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这不过对《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追认,解决了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含义的说明争议,毫无新奇之处,给了精神损害赔偿一个法律上名分而已,做另一种理解,可以说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解释下的私生子,准予转正了。立法对现实的反映过慢,司法的权威未被各方形成共识。

  按照张新宝先生的观点,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两个方面。精神损害不仅应当存在于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也应当存在于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并认为认为:(1)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外部名誉之损害是非财产损害但是不属于精神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中,非财产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广义的非财产损害除了精神损害之外,还包括外部名誉(社会评价之降低),狭义的非财产损害仅仅指精神损害。(2)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生理、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它与财产之增减无直接关系,也不能等同于外部名誉之损害。

  一、域外法律对精神损害的规定

  (一)大陆法系国家、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健康或者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欧盟《欧洲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第10-301条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近亲中有人受到致死或虽不致命但极其严重伤害的,此当事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金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2002年8月以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只有当发生非合同的过错责任时,才会产生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具有双重功能,即补偿功能和让受害人获利心理平衡功能。2002年8月以后,德国议会颁布了《关于修改损害赔偿法规定的第二法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重大调整,将第847条的内容并到第253条中,规定:对于非财产损害,只有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才能请求金钱赔偿。由于侵害身体、健康、自由或性自主权而须损害赔偿的,受害者也可基于非财产损害请求合理的金钱赔偿。调整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意义在于:统一了精神抚慰金适用的标准,将不再以合同与非合同、过错与非过错的区分为基础;后又将精神抚慰金适用范围,由限于侵权行为法领域扩展到合同法和危险责任领域;加强了对受害者利益的保护。德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提高痛苦费的金额,对于重大伤情确定痛苦费的,明显慷慨于以前,居欧洲领先地位;二是不再有家庭成员的痛苦费,死者家属作为间接的受害者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有自己的索赔权。柏林高等法院在判例中指出,死者家属“出现严重的精神上的惊吓”绝不是提出非物质伤害补偿的理由,一次事故或者一个关于事故的消息,可以成为要求补偿的理由,条件是它们造成了精神病理学意义上的后果,或者更为严重,导致患了精神病。认定痛苦费所必需的肉体和心灵的伤害,要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事故外科专家、矫形外科大夫以及神经科和精神病科的专家等作出鉴定来认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要综合考虑受害者的肉体和心灵的伤害程度、遭受痛苦的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受害者自身的年龄、职业、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等。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10条和法院的判例,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导致精神损害的。司法实践中,对侵害其他人身权益导致精神损害的,如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家庭关系等,法官也允许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侵害财产权导致精神损害的。例如侵害他人祖上传下来的财产,或者他人喜爱的宠物导致精神损害的,法院曾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三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导致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到.精神损害的。但近几年,日本最高法院也判决,即使受害人未死亡,其近亲属受到与受害人死亡时相同的精神痛苦时,该近亲属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总体上讲,日本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宽,请求权人越来越多。日本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对法官裁量时应斟酌的事项也没有限制,主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自由裁量。

  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在早期的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附于身体伤害,只有因身体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发展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一般包括:一是因身体伤害导致精神损害的;二是因性骚扰、不合理解雇雇员以及性别歧视导致精神损害的;三是“旁观者”因亲眼目睹侵权人殴打第三人而受到精神损害,且第三人是“旁观者”近亲属的。例如原告亲眼目睹他的亲人遭受被告的殴打、羞辱和强暴,以致心脏病突发或出现精神方面疾病的,法官一般会判原告受到了精神损害;四是侵犯名誉、隐私导致其受到精神损害,对于这种精神损害,原告只须证明自己、隐私受到侵犯,但这种赔偿一般是象征性的,数额较低。法官决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一般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故意或者通过极端骇人的、不可忍受的行为)和受害人是否受到精神损害,一时不高兴不能算作精神损害。以前美国各州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法官或者陪审团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自由裁量,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大,美国现在已有十二个州对精神损害赔偿设置了上限,例如有的州规定,这类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五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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