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八大陷阱”六大“雷区”

2012年10月11日10: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看8大陷阱如何应对。

  1、“卖房者”非房主。

  对策:购房人可到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如卖房者非该二手房的产权人,购房人应立即中止交易。因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人能否取得产权也存在风险。

  2、卖房人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对策:要求该卖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还需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3、卖房者只是使用权人。

  对策:只要卖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交易都不可信。

  4、房产上存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或者禁止转让的障碍。

  对策:如该二手房已被查封或者抵押,则可在解封或消除抵押负担后,方可与之交易。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该房转卖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先前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对策:“预告登记”是避免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买房人要注意,必须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去办理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

  6、交易的二手房用途非居住用房,而是居住外用途房,如商业用途房甚至是工业厂房等。

  对策: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屋性质。

  7、卖房者未将房屋出售的情况告知承租人,或者说已告知,但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策:购房人如发现该二手房已出租,应要求卖房者出具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8、原房主欠缴气、水、电、闭路电视等费用,会导致买房人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附属设施。

  对策:买房人首先要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同时把法律责任明确写进合同当中,来约束卖房人。

  消费者在贷款买房时要注意做到“六不要”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一、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二、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三、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四、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五、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六、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约定不明且缺乏诚信警惕二手房买卖合约陷阱

  近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获悉,不少二手房买卖案件,缘由多因合同约定不明或当事人缺乏诚信所致。

  在当前一手房价依然坚挺的情况下,二手房因其价格相对便宜而广受置业者的青睐。但在二手房交易中通常涉及买、卖、中介三方利益,稍微操作不慎就会引发纠纷。本期推出“案说热点”栏目就是选取若干典型案例来解读其中陷阱,请经验丰富的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来点评,提醒广大市民在二手房交易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事项。

  案例一:买家悔约,赔了定金又折中介费

  家住禅城的李女士最近遇上了烦心事,本想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没想到在签订《房地产认购协议书》并向卖主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后,才发现房屋税费过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女士选择了中途悔约。日前,佛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李女士为此需向房屋中介支付服务费8000元。

  事情源于去年11月8日,李女士作为买方、陈某作为卖方、禅城某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将位于禅城某区的房屋转让给李女士,总成交价为38.3万元。李女士事前对陈某预售房屋有过了解并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

  合同条款约定李女士承担中介服务费8000元和房屋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其中中介服务费在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

  李女士于合同签订的次日向陈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后因房屋税费过高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房屋经纪公司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居间报酬。

  案件一审期间,李女士提出抗辩意见,认为房屋经纪公司在签约的时候隐瞒了税费数额,并承诺实际缴纳的税费比较少,该抗辨意见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法庭没有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中介提供了居间服务,有权收取居间报酬,合同各方约定由李女士承担中介服务费,因此判决李女士败诉。

  李女士上诉认为,她与卖方签订的认购合同只是一种买卖意向,房屋经纪公司主张居间费用的条件未成就(?)。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房屋经纪公司为陈某、李女士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认购协议》,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认购协议明确了房屋的地址和面积,并就房屋价款、税费承担等予以了详细规定,应认定买卖双方就案涉房屋的买卖达成了一致意见,并非只是为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做前期准备,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经纪公司已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了合同成立,有权向李女士收取居间报酬。

  案例二:卖方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与李女士遭遇类似麻烦的还有顺德大良的翁先生。翁先生是大良某小区的业主,2009年10月12日翁先生和罗女士、某房屋中介签到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翁先生以44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转让给罗女士。双方在合同中就现金支付、房屋交付、违约事项、解约条件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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