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特点

2012年10月15日09: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为条件‌。

  3﹑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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