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房(购买开发商的房产办理的转移登记)业务指南(北京)

2012年10月15日10: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办理流程:

  地税部门交纳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必须提交的资料:

  (1)开发企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以上两项由开发企业提供,若已在大厅备案的,每年提供并核验一次,一年内无变更的,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若无备案需开发企业提交并和买房人共同申请。

  以下由申请人提交。

  (3)登记申请书原件;(开发企业提供)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房屋买卖合同原件(网上签约的,需提供与开发商签定的声明书原件);

  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6)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屋地址、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7)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8)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10)限购期间购买住宅类普通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还需提供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四、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房屋办理登记的特别规定(以下材料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转移无须提交;港澳台、华侨、境外个人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台湾同胞也可提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同胞在京购买多套商品房介绍信》;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或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购买自用房屋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3)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含华侨)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须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原件;

  (4)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权属登记时,除须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六、注意事项:

  1. 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 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 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 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的办理地点:西城区西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2座17层C9办公室;电话:58301736;

  5. 朝阳区地税局地址:朝阳区姚家园路101号新七彩商业中心;电话:65939941;

  6. 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址:www.bjfdc.gov.cn;

  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网址:http://fgj.bjchy.gov.cn;

  8. 朝阳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咨询电话:85839922转115;

  9. 朝阳区政府咨询热线:9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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