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二连三的医疗过失事件发生后,张先生不仅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最后更是撒手人寰,案件中的医疗事故责任大小的判断与当事人的意见仍在碰撞。
因为身患直肠癌,张先生到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就疹,不料手术时发生意外,心跳停止、膀胱破裂,术后52天拔除膀胱造瘘管时,尿管头部又断裂在体内,引起了排尿不畅、尿道口溢尿等后果,又经过两次住院、一次手术才将异物取出。经过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都认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张先生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可法院还未开庭,张先生就撒手人寰。说起张先生的遭遇,老伴徐女士真是心如刀绞。
张先生去世后,老伴和儿女们接着打官司,可是法院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做出的判决,却让徐女士及几个儿女大为不满。
徐女士和儿女们向法院诉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3万余元,但法院判决医方只承担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9500余元,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诉求全部驳回。法院认为医方造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张先生丧失劳动力与医疗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为鉴定没有结果,故不予认定;医疗事故与张先生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予支持,故而作出了以上判决。
徐女士和律师都认为,既然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认定医方确实造成了医疗事故,医方就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又为什么要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又依此作出判决,于理于法都是不合理的。
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究竟应该如何分割,青海省医学会工作人员杨先生做出了如下解释: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分为两个步骤。
首先是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病历、记录,确认医方的医疗护理是否符合常规规范、在诊治护理过程中有没有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否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的结果。
第二步是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和责任。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责任划分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四个等级。确定等级和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在患者的伤害结果中所占的"分额"大小,医疗事故所占分额越大,等级越高,医方的责任越重,以此类推。
以张先生案为例,如果张先生肾脏有病,而医方错误地诊治了膀胱而导致了医疗事故,那么医方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张先生本身就患有膀胱上的疾病,医方是在针对病情进行诊治时出现了过失,这样医方就不能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为医方虽然给张先生造成了伤害,但他丧失劳动力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如果让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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