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2011年3月1日进入一家私人企业工作,公司没有跟我签订什么合同,什么保险都没有买~今年(2012年2月7日)因为我在抱怨工作少的问题被老板听到了,他当天就立马叫我走人~我想请问一下,我可以向他索要什么补偿,比如额外多一个月工资什么的,我就是想私了,不想闹到劳动仲裁!
律师解答:
可以要求补11个月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另加一个月代通知金。合计13个月工资的补偿。但这个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法律依据:
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