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斌诉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4)深中法知产字第12号
原告杨志斌,北京市新园计算机技术开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庆俊,珠海市名实陶瓷阀门有限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单忠顺,深圳市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泽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国平,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世琮,深圳大学法律系教授。
上列原告与被告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89年9月7日,原告杨志斌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申请号为892158891的“无渗漏无磨损冷热水嘴”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5月29日,原告依法取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有权。1 992年1 2月25日,原告与被告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订立“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专利号为892158891的“无渗漏无磨损冷热水嘴”实用新型专利权转上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专利权转让费。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了转让专利权登记和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将与该项专利权有关的技术图纸和资料转交给被告。被告则以原告此项专利技术不成熟和技术资料移交不完整为由而拒付转让费。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斌与被告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在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向被告虽有个别技术资料移交不够完整的情况,但应视为基本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转让费,对本案纠纷应负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本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无渗漏无磨损冷热水嘴”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892158891)归被告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所有,被告向原告杨志斌支付专利权转让费65 000元人民币。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同时解除。
本案诉讼费3510元,由被告负担2340,原告负担1170元(原告向本院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回,被告负担的数额由被告径付原告)。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67 340元,被告应于1994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书送达后立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中圣
审 判 员 胡晋南
审 判 员 肖宏开
1994年7月15日(院印)
书 记 员 王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