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钟表厂诉某某钟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2年10月17日16: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某某钟表厂诉某某钟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钟表厂。

  被告:某某钟厂。

  原告某某钟表厂诉称,“都市风光”闹钟的外观设计系原告所有的专利,被告某某钟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制造“都市风光”闹钟投入市场,侵犯了原告所有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某某钟厂辩称,该厂并不明知“都市风光”闹钟是原告的专利。专利法第62条第2项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所以,该厂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钟表厂于1 990年向中国专利局提出“都市风光”闹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1年7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被告某某钟厂从1993年3月至1994年5月间从浙江省某某塑料配件厂购入“都市风光”闹钟塑壳12000余只。被告用上述塑壳及钟表零件组装生产“都市风光”闹钟6600余只,售出6000余只,尚余该塑壳5000余只。被告制造、销售的“都市风光”闹钟与原告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且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之内,其权利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工商企业应当查阅亦能够查阅有关专利资料而未查阅,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入零件制造与原告外观设计相同的闹钟并且予以销售,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_r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不属于不明知是专利产品而使用或者销售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某钟厂停止对原告某某钟表厂“都市风光”闹钟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整;承担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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