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来诉北京威克广告公司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11046号
原告周宏来。
委托代理人刘添实,北京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克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敏,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宏来诉被告北京威克广告公司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1 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宏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添实、被告北京威克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敏、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2004年3月9日,原告周宏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宏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宏来撤回对被告北京威克广告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4717、5元,由原告周宏来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芮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