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昌兴诉黄创建专利权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6号
原告:黎昌兴。
委托代理人:董良启,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贡杰,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创建。
委托代理人:陈君华,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忠,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昌兴诉被告黄创建专利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昌兴于2007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昌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黎昌兴负担
审 判 长 林幼吟
审 判 员 肖昭义
代理审判员 冯敬芬
二OO七年
书 记 员 张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