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昌兴诉黄创建专利权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17日16: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黎昌兴诉黄创建专利权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6号

  原告:黎昌兴。

  委托代理人:董良启,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贡杰,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创建。

  委托代理人:陈君华,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忠,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昌兴诉被告黄创建专利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昌兴于2007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昌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黎昌兴负担

  审 判 长  林幼吟

  审 判 员  肖昭义

  代理审判员  冯敬芬

  二OO七年

  书 记 员  张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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