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跃进与溆浦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小组等财产返还纠纷上诉案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中民再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跃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即湖南省溆浦县食品公司(湖南省溆浦县肉类联合加工厂)破产清算组,现更名溆浦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刘小兵,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佑银。
委托代理人:瞿宏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福英。系李佑银之妻。
原审原告朱跃进与原审被告溆浦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小组、李佑银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3)溆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朱跃进不服提起上诉,因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怀中立民裁字第49号民事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0月29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溆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2011年7月6日,该院作出(2010)溆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朱跃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蒲少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阳、代理审判员黄丽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跃进、被上诉人李佑银及其委托代理人瞿宏武、张福英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溆浦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小组负责人刘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朱跃进诉称:原告于1984年从部队复员分配到县食品公司工作,分得现住房居住至今。县食品公司于2001年曾起诉要求原告返还住房。被告李佑银于2002年7月6日左右强行撬锁破门,侵占了原告房屋,使原告全家所有财物不知去向,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原告财物损失,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审被告溆浦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小组辩称:原告于1993年调往县劳保公司工作,原食品公司多次要求原告退房,原告一直拒绝退房。2001年9月,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房屋管理条例》交由公司自行处理。公司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经公证处公证,将原告存放在公房内的东西搬至仓库保管。公司的行为是企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原审被告李佑银辩称:被告李佑银依照有关房改政策,向其所属单位原食品公司购得住房一套,而该住房却一直由原告占用。公司经公证对原告财产进行清点并转移,被告李佑银始终未参加,原告指责被告李佑银破门撬锁,实属无中生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原审查明:原告朱跃进原系原溆浦县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职工,分得公司职工宿舍一套(座落在卢峰镇解放街331号0栋)。1993年原告调往溆浦县劳保公司工作,仍居住原宿舍。2001年5月,食品公司依照有关政策依法对单位公房进行房改,由其单位职工被告李佑银购得原告朱跃进所居住之公房。食品公司随之书面通知原告朱跃进腾退住房,遭到原告朱跃进拒绝。食品公司于2001年9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追回原告朱跃进长期占用之房屋。因该案系单位内部分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故食品公司于2002年2月申请撤诉。而原告朱跃进所居住之宿舍因原告外出务工,较长时间内已无人居住,食品公司于2002年7月向溆浦县公证处申请,要求对公司清退原告朱跃进住房办理现场监督、清点财产公证。7月8日,在公证员伍琴琼、向前伟现场见证下,食品公司组织人员将原告朱跃进宿舍打开,将房内物品搬至公司仓库保管,并由公证机关对搬迁全程办理了(2002)溆证字905号公证书。被告李佑银在房子腾退之日迁入。2002年6月,溆浦县食品公司经本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原审认为:原告朱跃进基于劳动关系而从其原所属单位原溆浦县食品公司分有公房一套居住使用,原告朱跃进于1993年调离食品公司,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原告朱跃进因劳动关系从食品公司享有福利待遇应随之终止,其所居住之房屋应及时返还食品公司。由于原告朱跃进一直占据食品公司公房不予腾退。食品公司经公证机关公证对原告放置在住房内的物品实行强制清退,方法虽然欠妥,但其目的是维护公有财产所有权,并对所清退的物品均安排放置在公司仓库内保管,其侵权情节显著较轻,食品公司应返还现保管的原告所有的全部物品,原告主张恢复原状、赔偿精神损失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佑银现搬入原告原居住的公房,其是依照房改政策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且并未参与食品公司对原告住房的清退,故被告李佑银主张原告所诉与其无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溆浦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小组返还原告朱跃进电风扇、书桌等物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再审中,原审原告朱跃进诉称:自1984年从部队回来到溆浦县食品公司工作并分配住房,期间居住20年。根据1999年8月13日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第二条“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应按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动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的规定,原审原告完全符合参加房改的条件。原审判决将房改纠纷说成是劳动关系争议,将明显的非法侵占行为美化成企业维权,存在明显的偏袒。请求:1、撤销(2003)溆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2、撤销(2002)溆证字第905号公证书;3、落实参加房改的待遇,赔偿损失。原审被告溆浦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小组辩称:原审原告朱跃进于1993年4月调出县食品公司,一直未按规定向县食品公司交纳住房租金,时间近十年,县食品公司于200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审原告朱跃进退房,因属单位内部分房问题,不属法院管辖案件,而撤回起诉。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县公证处申请公证,才将其住房里的旧家具和杂品搬出。根据我国《劳动法》、《企业法》有关规定,企业有处置房产、福利分房等自主权。2010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县食品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原审被告李佑银辩称:2001年6月28日根据单位内部福利分房,参加房改购买了单位住房是合法的。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原审原告朱跃进从部队退伍后分配到溆浦县食品公司工作,并被安排在公司职工宿舍一套住房居住。1993年因工作需要,原审原告朱跃进调入溆浦县劳保公司工作,仍居住原单位职工宿舍。2001年5月,县食品公司依照有关政策依法对单位公房进行房改,由其单位职工原审被告李佑银购得原审原告朱跃进所居住的那套公房。县食品公司经书面通知原审原告朱跃进腾退住房,遭到拒绝后,于2001年9月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追回原审原告朱跃进长期占用的房屋。因该案系单位内部分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故县食品公司于2002年2月申请撤诉。而原审原告朱跃进所居住的宿舍因其在外地务工,长时间无人看管,县食品公司于2002年7月经向溆浦县公证处申请,在公证员伍琴琼、向前伟的现场见证下,将原审原告朱跃进宿舍打开,将房内物品搬至公司仓库保管,并由公证机关对搬迁全程办理了(2002)溆证字905号公证书。原审被告李佑银在房子腾出之日迁入。2002年6月,溆浦县食品公司经本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2003年6月24日,原审原告朱跃进起诉原审被告溆浦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和原审被告李佑银,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财物。2003年8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03)溆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朱跃进不服,提出上诉,因未依法交纳上诉费,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作出了(2003)怀中立民裁字第49号民事裁定。2010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02)溆经破字第5-58号民事裁定,裁定溆浦县食品公司破产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