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宗等与海南宏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海中法破字第1号
申请人张王宗。
申请人周青女。
申请人张美华。
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悟钧,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宏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才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王宗、周青女、张美华以被申请人海南宏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活动、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该公司经营正常,没有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1年9月23日撤回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王宗、周青女、张美华撤回对被申请人海南宏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廖端明
审 判 员 庹 军
代理审判员 潘 娜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青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