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华与杨云峰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三民终字第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华。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云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高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欢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贺平。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卢氏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振华因与被上诉人杨云峰、陈高祥、肖欢欢、杨小谋、张新飞、周贺平等6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振华的委托代理人孙春生,被上诉人杨云峰、陈高祥、肖欢欢、杨小谋、张新飞、周贺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李振华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安春才
审 判 员 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 李会强
二O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