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2006年7月登记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9月,我听说前夫与一女人结婚了,该女人已怀孕7个月。我找到前夫质问,他承认在离婚前就与该女同居,并说离婚已成事实,我无权再过问。请问,我在登记离婚后能否起诉要求前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如果你自身没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你有权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你前夫与其他女性同居发生在你们登记离婚之前,其过错非常明显,你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你有权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前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刘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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