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无向前的溯及力,合同的变更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当事人协议变更时,如果合同的变更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双方就应损失的处理作出约定,并载入变更后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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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权利的转让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债权的转让或债权让与,是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的合法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而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且是债权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