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议标这种招标方式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1)公开招标。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可以为所有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供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不过,这种招标方式可能导致招标人对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量加大,招标费用支出增加,同时也使投保人中标的几率减少,从而增加其投标前期风险。
(2)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投标者为数有限,不仅可以节省招标费用,而且能提高每个招标者的中标几率,所以对投标和招标双方都有利。不过,这种招标方式限制了竞争范围,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是不符合自由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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